从我们开始订立合同,一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后,这段期间其实都是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因合同带来的风险,需要注意一旦产生了合同风险的话,多数情况下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。合同当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样防范合同风险之后,才能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,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利益。
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,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,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,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。
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、准确性,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、型号、商标、产地、等级等内容;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。
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,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,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。
俏货引诱。利用紧缺畅销商品,诱人签订购销合同,骗取预付款或定金。
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还会存在开发商无法控制的情形,如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,施工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等,都可能导致延期交房的风险,则必然意味着违约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。
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,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,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(如电子邮件、传真、送货单、发票等)。
在实际中,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尽快收回筹集建设资金,减少投资成本,降低投资风险,常常会违规操作。在建设项目虽已获批准但尚未投资建设时就已开始预售,有时行政管理部门的不规范运作,也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多地违规操作。
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、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商品房预售需具备四个条件:1、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,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;2、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;3、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,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%以上,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;4、已办理预售登记,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。根据此规定,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方可预售商品房。
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116条规定:“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,又主张定金的,一方违约时,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。”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,只能选择适用。
合同有效成立后,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,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,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,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,而且有时会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,只有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,才会使局面改观。所以它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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